起真宗景德四年七月尽是年九月。173

秋七月乙丑朔,南州蛮龚允进等来贡。

时虎翼军有率钱修公用什物者,上以法禁甚严,而此类赃非入己,情理可悯。丙寅,诏自今一事以上,并从官给。

丁卯,祔庄穆皇后神主于别庙,殿室在庄怀皇后之上。

令永安县民僦官舍钱减其半,永为定制。

诏妇人犯罪,杖以下非故为者,量轻重笞罚,或赎铜释之。

戊辰,审刑院言:“诸路脱漏丁口辇运金帛储粮,止缘失误,其命官、使臣无私赃罪案,望止付三司奏断讫报法寺。又,法寺与勘命官,内检断不当、公事失错或保任无状,止是公坐不至追官者,并止委转运司差官鞫问,如无情弊,即依法罚讫以闻。”并从之。

诏自今官吏犯赃,及情理惨酷有害于民、刑名疑误者,审刑院依旧升殿奏裁,自余拟定用刑封进付中书、门下施行。

诏审官院,见任官满三年者,方得考较引对,被特旨者不在此限。先是,京朝官代还,无殿累者率考较引对,多获进改,未尝限年故也。

诏西路州军衣纲官健,为积雨河溢所滞者〔一〕,续给日食。旧例,军士所至,止给一日口粮。上以道涂修阻,故恤之。

己巳,上谓辅臣曰:“王济上刑名敕五道,烦简不等。朕尝览显德中敕语,甚为烦碎,当是世宗严急,出于一时,既已行下〔二〕,无敢谏者。”又言魏仁浦尝作敕草,云“不得有违”。堂吏白“敕命一出,违则有刑,何假此言也”?仁浦是之。王旦曰:“诏敕理宜简当,近代亦伤于烦〔三〕。”冯拯曰:“开宝中差诸州通判,敕"刑狱钱谷一一指挥",又有"不得慢易"之语,方今已简略也。”上曰:“大凡联官,苟协和商议,事皆中理。173若一人异同,虽不得慢易等字,去之亦难。自今事理有关,轻重不侔者,当先访有司,具陈可否,然后降敕。”(冯拯传云王济编敕。今从实录。)

又谓辅臣曰:“近日谏官、御史言事殊少,岂未熟典故,或不知朝廷行事耶?苟能纠弹议论,切中时务,则中外耸听矣。”

诏:“羣臣举官,例皆连坐,宜有区别。自今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须显有边功,及自立规画、特着劳绩者,仍以名闻。如考覆之际,与元奏不同,当行朝典。或改官后犯赃,举主更不连坐。如循常课绩历任奏举者,改官犯罪,并依条连坐。其止举差遣,本人在所举任中犯赃,即用连坐之制。其改官他任,纵犯赃罪,亦不须问。”

诏:“如闻巩县西南积雨河溢,漂露邱冢,其令所在官为设祭埋瘗。”

赵德明请许蕃民赴保安军榷场贸易,从之。

庚午,置陵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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