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士逊得宰相曹利用之荐也“荐”原作“力”,据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编年纲目、宋史全文、长编纪事本末并编年录卷四改。173

〔七〕有老贾人识之“贾”原作“估”,据、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长编纪事本末改。

〔八〕侍中败官“败”原作“改”,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上引长编纪事本末改。

〔九〕以户部副使度支员外郎王鬷为司封员外郎知湖州“王鬷”原作“王鬃”,“王鬃”未见。按隆平集卷七、东都事略卷五五、宋史卷二九一均着王鬷传,宋史本传并云鬷任三司户部副使,枢密使曹利用得罪,鬷以同里为利用所厚,出知湖州。“王鬃”显为“王鬷”之讹,今据上列各书及宋会要职官**之三〇改。“湖州”原作“潮州”,并据上引宋会要、宋史改。

〔一〇〕韩琚原作“韩璩”,上引宋会要作“韩琚”。按宋史卷二七七韩国华传,琚、璩并国华子。据韩琦安阳集卷四六三兄司封行状及五兄著作墓志铭、尹洙河南先生文集卷一六故两浙转运使朝命郎尚书司封员外郎护军赐紫金鱼袋韩公墓志铭,坐为曹利用所举出通判濠州者,乃韩琚而非韩璩,今改。173下同改。

〔一一〕曾被荐举及尝亲昵之人“及”字原脱,据僧文莹湘山野录卷上补。

〔一二〕毋得于京师广置物业“物业”,宋会要刑法二之一七作“屋”,疑是。

〔一三〕力靳其数“靳”原作“勒”,据宋本、宋撮要本及编年纲目卷四、长编纪事本末卷三六曹利用罢枢密使改。

〔一四〕其法原作“其注”,据宋本、宋撮要本、宋会要选举一〇之一七、编年纲目卷九、治迹统类卷二七、通考卷三三选举考、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及续通鉴卷三七改。

〔一五〕有司较之“有司”二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一六〕然后试秘阁“试”下原有“之于”二字,盖活字本所加,据同上书删。

〔一七〕建议复贤良方正科“复”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及隆平集卷七、东都事略卷五五、宋史卷二九二盛度传补。

〔一八〕度又请建四科“四科”原作“六科”。按上引隆平集、东都事略及宋史盛度传均作“四科”,而本编正文亦作“四科”。“六科”盖涉下而误,今据改。

〔一九〕陈越原作“陈茂”。按宋本、宋撮要本及宋会要选举一〇之七——八均作“陈越”,陈越宋史卷四四一有传,咸平中诏举贤良,刑部侍郎郭贽荐之,策入第四等,与上引宋会要及本注所载者合,今据改。

〔二〇〕并许诣理检使审问以闻“诣”原作“指”,据宋会要职官三之六六、编年纲目卷九、宋史全文卷七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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