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监司、提举司有所措置及申请而辄及他司者,论如非所职辄管勾法。173

陕西路转运使李稷言:“秦州造公使酒给省仓米,庆历中,诏岁毋过千五百石。嘉佑四年后,岁给四千至六千余石。熙宁二年,遂至九千石。自后岁不下八七千石。前后违法官吏亡存相半,未敢推劾。”诏释官吏罪,自今岁毋过四千石。

庚申,赐梓州路转运司坊场钱五万缗,绢布各万匹。增备边计。又诏熙河路遇同天节,止令进马二十匹。

又诏御史台六察案官二年为一任,以所纠劾官司稽违失职事多寡为殿最,中书置簿以时书之,任满取旨升黜。后中书上刑房所修法注云:“其所纠劾,须朝廷用其言,以断罚人者。”上批:“"人"字下增"或上簿"三字。”(增字,用御集所书。朱本云增“取旨”字,今不取。乃自五月庚午移入此。)

上批:“新受供备库使曹谕旧有废疾,未尝出官,故未得俸。既以恩迁,其以俸给之。”

诏权御史中丞李定罢判太医局除放欠负,以领察事也。

提举福建路盐事贾青上所部卖盐官吏元丰上年岁课,比祖额增羡〔一七〕及捕获私盐最多,乞优加酬奨。本小说手机移动端首发地址:上批:“福建路盐事自蹇周辅承命创法,贾青相继奉行,方尔期年,已见就绪。盗贩衰止,岁课有嬴,东南一方公私所赖不细。贾青近已尝推恩,自余行法有劳官吏可第赏之。”时周辅已擢三司副使。自转运判官王子京而下二十人迁官升任,循资减磨勘年,堂除不依名次、路分注官有差。(熙宁十年六月,周辅除福建漕。八月,徙京东。九月,仍漕福建。元丰元年十月,除发运副使。十一月,以发运副使入为大理少卿。十二月,兼提举福建盐事。)

知齐州王临言:“州有灵岩寺,地课几万缗,皆为僧徒盗隐。乞差官监收,每岁计纲上京纳。”诏赐与上清储祥宫。

辛酉,增国子监岁赐钱六千缗。初,给外舍生食,人月为钱八百五十,至是增至千一百故也。

御史何正臣言:“诸路监司、郡守体量官吏,不待考实,多先乞替罢。刺举之际,岂能无失?其间好恶不公,喜怒以意者往往而有。乞自今体量官吏,有赃状已明,不可留本任者,取旨先替罢,余委别司考察,或俟结正施行。”诏送详定重修编敕所。(朱本云:元行不书。)

诏:“非导洛司船辄载商人税物入汴者,虽经场务投税,并许人告,罪赏依私载法。即服食器用日费非贩易者,勿禁;官船附载{艹废}箔、柴草、竹木,亦听。仍责巡河催纲巡检都监司觉察。”从宋用臣请也。(三月二十四日。)

◎注释

〔一〕非十八以上不得析“八”原作“人”,据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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