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御史刘挚言:“臣近具状,论奏僧惠信指论僧司重法吏人受赃公事,已蒙付下大理寺施行。173然伏见圣旨指挥,令据惠信经祠部状内所指人根究,不得支蔓。臣看详惠信元状,前于开封已曾断遣,后经祠部,已送推司,会开封申陈,言祠部不当,遂朝旨更不施行。今既复以付之所司,则所司自有推勘之法,若止究状内人数,即或有分赃寄赃之类,及凡干证左而不见于状者,皆不许其追照,狱无所质,何缘得情?兼祠部、开封各系经历,若有不当,自合一案推结,况两处昨者互有所陈,何可置而不问?盖状内之事,则于法有禁,若状内之人,于事相干,安得不治?自来朝廷送所司公事,止令依法,或约束不使支蔓,未闻限定根究人数。臣又虑进呈取旨之时,不曾子细开陈,致有如此处分。窃虑勘司承望风旨,不尽公理,纵失有罪,违废典法。欲乞再降指挥,本司并依自来推勘条贯,乞仍责立近限,不得淹延。若前来承行官司明有违法,并令依条一处圆结奏裁。”(挚初疏附元丰八年十一月末,此第二奏也,据遗藳乃正月二十九日上,今附月末。)

◎注释

〔一〕仍移牒安南静海军“南”字原脱,据宋史卷四太宗纪及本书卷七三大中祥符三年二月癸巳条、卷一一〇天圣九年六月丁酉条、卷一四一庆历三年六月壬戌条补。

〔二〕况有司乎阁本“有司”作“百司”。

〔三〕务恪其职“其”原作“共”,据阁本、活字本改。

〔四〕恐非此也阁本作“恐此非也”。

〔五〕工部郎中吕大忠“郎中”原作“尚书”,据阁本及宋史卷三四〇吕大忠传改。

〔六〕十月二十八日“十月”原作“二月”,据阁本及本书卷三九〇元佑元年十月壬子条改。

〔七〕臣窃以圣人之治虽一道道无敝忠肃集卷五论役法疏不重“道”字。173

〔八〕顺事之变“事”原作“时”,据阁本及上引忠肃集改。

〔九〕于役法之敝“役”字原脱,据上引忠肃集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一〇八差役补。

〔一〇〕至速者十余年而一及之“一”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一一〕旧扑户相承“扑户”原作“挨户”,据阁本及上引忠肃集并下文“庶乎承扑者无破败之患”句改。

〔一三〕复如此“此”,阁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一〇八差役作“之”。

〔一四〕则朝廷知浮浪之人不可以当役矣阁本“则”下有“是”字。

〔一五〕又取随入国“取随”二字原倒,据阁本、活字本乙正。

〔一六〕太皇太后出入仪卫长编纪事本末卷九一宣仁垂帘“太皇”上有“诏”字。

〔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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