壬子,户部侍郎吴雍为天章阁待制、知襄州。本小说手机移动端首发地址:从所乞也。大理寺少卿张奕知滨州。(孙升十八日言奕。)朝奉郎苏子元换授供备库使。从户部尚书曾布奏举也。

诏亲王府翊善、朝请大夫王汾,记室参军、朝请大夫郑雍,为久任,各特转一官,愿回受与子孙白身恩泽者听。

又诏河北东西路、永兴、秦凤等路提点刑狱兼提举保甲司,并依提刑司例,各为一司。

礼部言合门参定到太皇太后出入仪卫,诏依所定。

礼部尚书韩忠彦等言:“准朝旨批送下东上合门使曹诱等乞许合门依仪令升殿进读依旧侍立祗应〔三〕,参详欲依所请。兼通事舍人以下,引揖上殿班次等祗应,亦合依合门仪令施行。”从之。

左司谏王岩叟言:“窃闻江西提举曾孝廉挟私不法,驱迫知抚州石禹勤下狱,差有嫌隙人李秠为勘官,非理凌虐。一月之间,致禹勤于垂命,至家一夕而卒。乞选朝臣就往根治,重行窜黜。”诏差钱垂范往抚州根治闻奏。(李秠、钱垂范未详何官,十月二十八日,孝廉追停编管。)

诏:“今后蕃官立功优异者,方许取旨差充本族巡检,仍当三资。令枢密院遵守,更不下行。”

先是,给事中范纯仁言:“臣窃见熙宁后来用"案问欲举"条,虽曾隐讳,终因罪人说出,并得减等。所以容奸太多,至强贼凶徒易为幸免,不肯改过,却致良民受害。遂至元丰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别立条制,诸强盗已杀人、强x,或犯强盗贷命者,若持杖三人以上〔四〕,知人欲告、案问欲举而自首,及因人首告应减者,并不在减等之例。又至当年十一月四日,续降敕文,添入"余犯强盗,虽案问欲举而首不减"一十三字。以臣看详,除已杀人、强x,于法自不合首,不应更用案问减等外,其贷命及持杖强盗,一例不得减等,深为太重。窃缘釒满强盗,能告别火死罪,即得奏贷。今因案问,通出本火徒伴数目更多,亦须坐死。本小说手机移动端首发地址:举重明轻,于理未当。至于一名独行强盗,若非实时捕获,则更无他人照证。因疑被执,釒物虽明,贼若隐拒,则官司无由用刑。今于釒证未明之间,其人便自招说,岂得不行减等?臣谨按嘉佑编敕:"应犯罪之人,或因疑被执,釒证未明,或徒党从就擒,未被指说,但因盘问,便具招承,如此之类,皆从律案问欲举首减之科。若曾经盘问,隐拒本罪,更不在首减之例。"此敕于理最当。所以仁宗朝用之,天下号为刑平。臣今乞应天下案问欲举,除于法不首不得原减外,其犯罪,并取嘉佑编敕内上条定断。其后来敕条,更不施行。如此,则不破敕律,用法当情,上以广陛下好生之德,下则无一夫不获之寃。”

又言:“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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