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言:“臣先准朝旨看详诉理熙宁以来罪犯 并元丰后来探报断遣公事 应事涉冤抑 情可矜悯 并许上闻。173数内一件制勘太学公事龚原等 二十二日已具看详事理 奏听指挥去讫。伏缘事有未尽 须至论列。臣谨按太学公事 本因学生虞蕃就试不中 狂妄躁忿 上书告论学官阴事 自此起狱。又因勘官何正臣迎合傅会 将赦前状外于法不该推治之事 奏乞皆行推治 亲画特旨依奏。自此狱遂大炽 上自朝廷侍从 下及州县举子 远至闽、吴 皆被追逮 根株证佐 无虑数百千人〔一四〕。无罪之人 例遭棰掠 号呼之声 外皆股栗。臣闻论者谓近年惨酷冤滥 无如此狱。其所坐赃 大率师弟子贽见之礼 茶药纸笔日用之物〔一五〕 皆从来学校常事 虽经有司立法 而人情踵故 未能遽革 尽以监临枉法当之 终身放废 可谓已甚。其间虽有实负罪犯之人 终以下讦其上 事发不正 狱官希合 拷虐太过 故虽得其罪 论者犹不以为直。又况学士大夫不堪囚辱 类多引虚自诬 并坐重责 深可嗟悯。臣所看详 缘止是据案考事 而狱吏等从来锻炼文案 惟恐平反 故首尾牢密 曲直莫辨。况此狱出于正臣希功 用意尤极巧诋。今虽已具案内事状奏闻 然在于实情天下之所知者 有所未尽。本小说手机移动端首发地址:若不旷然加惠 一切昭洗 止用有司看详之文 诚恐冤抑不申 不足上副圣仁矜恤之意。臣愚不胜拳拳欲望陛下特出睿断 将太学制勘命官举人等 优赐恩旨 等第除落罪名。”

又言:“见今看详诉理所 若于公案内见得冤抑或可矜事状 即本所自可陈奏。其虽有冤抑可恤之情 众所共知 而案内文致完密 非看详所能见 如此狱者 若有司不能以事实上闻 则冤者无由可伸。臣待罪言路 义不可以避嫌自默 惟陛下酌情制事 毋拘常法 特与优加除雪 以示宽大 仍乞作特旨施行。”

宰臣司马光言:“故职方员外郎张述在仁宗朝 尝议建储 今其家无人食禄。诏:述子申伯 特与太庙斋郎。故殿中侍御史里行陈洙 亦曾具奏乞建储 忘身狥国 继之以死 而天下莫知 乞依述例 特与洙一子官。”(录张述后 在五月己未 录陈洙后 在五年五月四日。)

◎注释

〔一〕太常寺协律郎荣咨道“咨”原作“资” 据阁本及宋会要乐五之一五改。

〔二〕政目二十二日事“二十二” 阁本作“二十四”。

〔三〕其舒守强等二十一人着籍本州岛勾当“强” 阁本、活字本并作“疆”。

〔四〕如合差官权“合”原作“令” 据阁本、活字本改。

〔五〕及见先朝患天下官吏不习法令栾城集卷三九乞复选人选限状“及”下无“见”字 于文为顺。

〔六〕或吏部左右选用阙“或” 阁本作“故”。

〔七〕几一年而得差遣“得” 阁本作“后”。

〔八〕彼固分甘自处卑贱之地“固”原作“才” 据阁本、活字本改。

〔九〕防城什物等数事而已“什”原作“件” 据阁本改。

〔一〇〕元丰五年五月一日“一”原作“三” 按宋史卷一六神宗纪云:“元丰五年五月辛巳朔行官制”。本注下文亦作“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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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改。

〔一一〕散在诸州“州”原作“路” 据忠肃集卷六论监司奏改。

〔一二〕为使者皆务为和缓宽纵“为使者”原作“苟使者” 据同上书改。

〔一三〕世之受弊“世” 同上引忠肃集作“法”。

〔一四〕无虑数百千人“数”字原脱 据阁本及忠肃集卷四论太学狱奏补。

〔一五〕茶药纸笔日用之物同上书作“茶药纸张好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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