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哲宗元佑三年六月尽是年七月。本小说手机移动端首发地址:

六月丙子朔,诏:“乡户衙前役满未有人替者,依募法支顾钱。如愿投募者听,仍免本户身役;不愿投募者,速召人替。”

吏部言:“熙宁敕,知州、通判,川、广以二年为满。元丰敕,川、广以三十月。元佑敕,知州、通判并以三十月为任,即不分川、广。请川、广知州、通判,除有专法指定及酬奨外,不论见任、新差官,并二年为任。其使阙满替,悉依本法。”从之。

丁丑,朝请大夫、天章阁待制、知杭州杨绘卒。(旧录云:“绘尝荐属吏王永年,御史蔡承禧言其阴为奸私,通馈赂。下有司,而永年自言,绘尝纳真珠,许荐为阁门祇候。狱具而永年前死,坐贬荆南节度副使。”新录辨曰:“永年狱未具而死,事难辨明,当略其词,移入杨绘卒时。”)

己卯,诏王中正、宋用臣并展一期叙。(政目初四日,宋用臣监滁酒〔一〕,实录无之。元佑元年正月十四日,又四月十八日,四年八月四日,六年闰八月二十四日可考。)

诏待制以上落职期满检举者,今后并量元犯取旨。(旧录云:“旧制,侍从官落职期满检举,例复职。至是,韩川为左司谏,以前所贬官于法当叙,恐其复用,故先事建言而有是诏。”新录辨曰:“旧制,侍从官得罪,于法当检举者,不过叙官复职而已。用与不用,自系朝廷,韩川安能预知其复用而先事言之?自"旧制"以下四十四字合删去。”)

诏:“诸宫学教授阙,选所举学官及可为师表,可备讲读科充。不足则三省选差,仍取升朝官已上,有出身,年四十已上者。”

中散大夫、鸿胪少卿庞元英知晋州。

庚辰,诏:“将来一次科场,如有未习诗赋举人,许依旧法取。应解发合格人,不得过解额三分之一。应解二人者,均取。即有零分及解额一人者,并通取文理优长之人。”(此据诸州编录条贯册元佑三年六月五日圣旨,今移附本年月日。旧录并入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新录因之,且云:“令礼部立诗赋格式以闻。”按:当时所颁降文字,并非立诗赋格式,盖令礼部议差官等法,本部以为不须别立,但立此一法,奉圣旨依奏。不知旧录何故却云令礼部立诗赋格式。按: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彭汝砺奏:“礼部牒,奉圣旨令两制、两省同共看详,修立到考校诗赋并格式闻奏。”又不知此圣旨是何月日降〔二〕,或即旧录所云,自别有月日,而旧录并入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乎。斟酌其时,令两省、两制看详格式,必当在此六月初五日后也。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实录载礼部申明此条,亦无令礼部立诗赋格式指挥。二年十二月已立四场法。)

辛巳,诏勿收知枢密院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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