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哲宗元佑三年九月尽其月。173

冬十月癸酉朔,尚书省言:“刑部令诸奏狱格虽该载,而情罪有轻重者,附格增损。按兵民当从本部增损外,其郡吏有罪,恐非有司所敢专,合令取裁。”从之。

甲戌,诏韩绛墓碑赐“忠弼”为额。

刑部言:“按未行元佑新敕前,依元丰旧敕缘坐编管人放从便,其王冲贼徒妻子父母及同居期以上亲,朝廷令依重法地分劫盗特旨编管,当具奏裁。”诏王冲贼徒党家属仍旧编管〔一〕,其未行新敕前,重法地分劫盗元犯为凶恶者编管妻子,先具情犯申尚书省。

乙亥,诏发运使、副兼制置茶事。既而发运司言〔二〕:“熙宁八年五月,初以江、淮、荆、浙等路制置盐、矾为专职,而发运使、副为兼领〔三〕,轻重顿异。乞仍以江、淮、荆、浙等路发运使、副兼制置盐、矾、茶事系衔。”从之。

丙子,御史中丞李常充龙图阁直学士,刑部侍郎顾临充天章阁待制。

戊寅,诏赵卨:“夏国遣使诣阙谢恩,即选官引伴赴阙。”

庚辰,礼部言:“皇帝推隆母道,皇太妃合依皇后。缘尊无二上,理有屈伸,考之历代及国朝典故,无称殿立殿名者。”先是,诏礼官详议皇太妃所居宫阁号以闻。太皇太后谕执政曰:“皇太妃并依皇后,当悉如之。汉、唐典故如何?”文彦博曰:“固有不可尽同者,天下之于后有臣妾之称,于太妃则否。晋、宋闲议论,亦曰位号不极,礼不尽恭。”吕大防曰:“汉、唐闲非正之事,于圣朝不可引用。”太皇太后曰:“此非因人有求,特恐于礼有阙也。”吕公着等请依礼官所定。从之。

甲申,礼部员外郎丁骘知处州。173(文彦博私记云:“丁骘为谏官,人讼其前在常州借乡里人钱事,朝廷遽罢骘谏官,责守处州,两起大狱于淮、浙,推治竟无实状,骘犹不牵复。”按骘自谏官迁礼部,乃缘避胡宗愈亲嫌,事在四月十二日,恐骘罢礼部缘此,而私记引此以辨贾易,不知信否?当考。蒋之奇志骘墓云:“始骘与裴常者乡里雅旧,无通财之嫌,及之官嘉兴,稍出金帛令常益市田产。常死,骘抚其子,为经纪其家甚至。常高赀,有养子为浮屠,与常之子讼分家财不均。为浮屠者疑骘左右常之子有力,且与王巩书有请托语,得其书诉于朝。御史中丞孙觉斥言骘与常有迹,遂起狱,骘求辨之,乃得知处州。有司发书验视,无一辞涉讼事,然竟以此出。盖是时胡宗愈执政,不得于同列,其排而去之者,意不在骘也。”)

是日,右正言刘安世言:

臣伏自四月初胡宗愈除尚书右丞,臣寻与左司谏韩川于延和殿赐对之日,陛下询问近日差除如何,臣与韩川同共奏陈朝廷用人皆协舆望,惟是胡宗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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