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一〕开封府推官王诏近附府界诸县催断合该疏决公事“附”字在此费解,据文义,疑为“赴”字之误。173

〔二〕又使巴乌阴制其内“巴乌”,阁本作“辖戬”,即瞎毡之异译,疑是。

〔三〕自家会投汉去“会”原作“伟”,据阁本改。

〔四〕地近而形势便“形”字原脱,据阁本补。

〔五〕伏乞朝廷检会臣累状及今奏事理“廷”原作“延”,据阁本改。

〔六〕苏辙十二月十四日劾上官均云云可考“劾”原作“初”。案:苏辙弹奏上官均,见本书卷四五二元佑五年十二月甲辰(十四日)条,盖劾均主张“边事当听边臣”,实主范育议。此段乃范育奏疏,而李焘以苏辙劾上官均疏作注,因育、均事相关也。“初”显为“劾”之误,故改。本小说手机移动端首发地址:

〔七〕使者既已及境“及”原作“反”,据阁本及栾城集卷四二乞罢熙河修质孤胜如等寨札子改。

〔八〕以为今城本汉屯田旧地“今”,同上书作“金”。

〔九〕六月二十八日“六月”原作“九月”。据本书本卷辛酉条,范育自知熙州除户部侍郎、叶康直改知熙州乃六月辛酉二十八日。“九”显为“六”之误,故改。

〔一〇〕及李宪违命“及”原作“又”,据栾城集卷四二再论熙河边事札子改。

〔一一〕刘晔“晔”原作“煜”,据阁本及上引栾城集、三国志卷一四魏书刘晔传改。

〔一二〕内则使边臣知赏罚尚存“则”字原脱,据阁本及栾城集卷四二再论熙河边事札子补。

〔一三〕一路骚然“一”原作“二”,据同上书改。

〔一四〕甲头火长之类增三分之一“长”原作“夫”,据栾城集卷四六论雇河夫不便札子及下文改。

〔一五〕散与无根之人“与”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一六〕于大理寺拨任永寿亲情任中立等十人入考功之类是也“也”原作“出”,据阁本及栾城集卷四三论吏额不便二事札子改。

〔一七〕以待新法吏人则可“新”原作“选”,据同上书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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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乞取诸司两月生事“司”原作“州”,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九九朋党、龙川略志第五议定吏额改。

〔一九〕尝预元丰吏额事“吏额”二字原倒,据阁本及同上二书乙正。

〔二〇〕使永寿与堂吏数辈典之“堂”字原脱,据龙川略志第五议定吏额补。

〔二一〕皆大防自专“专”原作“转”,据阁本及同上书、长编纪事本末卷九九朋党改。

〔二二〕常时文书录黄过门“常”原作“当”,据本段注文及本书卷四四七元佑五年八月庚戌条改。

〔二三〕大防具以语挚“语”原作“请”,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九九朋党改。

〔二四〕吏额事寻毕“事”字原脱,据阁本、活字本补。

〔二五〕龙川略志“略志”二字原倒,据下文乙正。下同。

〔二六〕苏辙龙川略志云“略志”原作“别志”。案:下述文字载于龙川略志第五议定吏额,而不载于龙川别志,故改。下同。

〔二七〕苏辙自叙吏额事“叙”原作“敕”,据阁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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